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03浏览次数:1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校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党支部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一)领导班子好。党支部领导班子政治鉴别力和团队意识强,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好。
(二)党员队伍好。党员理想信念坚定,以党为荣服从组织,服务群众,爱岗敬业,洁身自好,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工作机制好。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职责权利明确,工作重点突出,注重机制创新,有学习场所和活动经费。
(四)工作业绩好。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及时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认真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所在单位干群团结、和谐发展。
(五)群众反映好。支部威信高、党员形象好、党群情谊深,群众入党意愿强烈。
第二章 党支部的组织设置
第四条 按照有利于党员参加活动、有利于组织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凡是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都要单独设置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第五条 党支部的设置方法是:
(一)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20人的,原则上应至少分设成两个党支部。分设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设立若干党小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因执行临时任务需要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暂不具备成立正式党支部条件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二)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附属医院的党支部一般按科室设置;离休党支部、退休党支部分别由离休党工委、所在院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生党支部的设置要着眼于党组织的稳定性、长期性和连续性。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年级或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与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相对应设置。积极探索在新型学术团队、科研机构和新型学生管理园区中成立党支部。
(三)学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直属党支部,按院级党组织进行管理。
(四)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院级党组织负责,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党支部的命名应当准确简要地标明对应单位(部门)的标识,并标明党支部种类。对应单位(部门)的标识应当使用对应单位(部门)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党支部种类可分为教工党支部、离(退)休党支部、本科生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等。跨部门设置的为联合党支部,同一部门分设多个党支部的,应加以编号。
第七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产生办法是:
(一)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先由党员大会选出支部委员会,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也可以通过公推直选方式产生党支部委员、书记和副书记。
(三)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改选。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和离(退)休党的支部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工作,由各院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党的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要经院级党组织批准。院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任免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三章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职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做好在优秀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员和群众的关怀。
(五)支持与配合本单位做好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监督本单位行政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支部所在单位教职工晋升职称(职级)、干部提任和各类奖励申报等事项,应征求党支部的意见。
第九条 离(退)休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发挥离(退)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引导老同志在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关心下一代工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培养教育离(退)休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离(退)休党员。
(四)积极了解离(退)休老同志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和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带头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在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所在学园、学院(系)及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四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组织生活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会议和1次党员大会。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党小组会议至少每月召开1次。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党课教育。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其他支部活动应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制度。新党员在入党一年内要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集中教育培训。学生党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教育培训,累计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在职教职工党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教育培训,累计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党员领导干部除认真执行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外,应带头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年根据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布置,召开民主生活会,由支委会成员和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参加,也可以扩大至支部全体党员。可以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根据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布置,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重点是党员在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和发挥作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抓好动员教育、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组织处理四个环节。通过民主评议,增强党员意识,大力表彰先进,及时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党内关怀和联系群众制度。主动听取并反映支部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联系群众,开展结对活动,及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困难。每逢重大节日,特别是党员和群众有患病住院、家庭受灾等重大变故时,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安排走访慰问。对党员的特殊困难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请相应补助。
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员要按月足额将党费交给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由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填入党费证,及时将党费上交给院级党组织。党支部每年公布党费缴纳使用情况。
第五章 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重视和加强党支部书记选配工作。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觉悟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心于党的工作、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有较高威信并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工作负责、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由党性觉悟高、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善于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较高威信并有2年以上党龄的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党员担任,也可由专兼职辅导员、研究生德育导师或其他教职工党员担任。
第十八条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兼任所在单位行政副职,参与讨论和决定所在单位各项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和指导。定期对党支部书记进行培训,组织到兄弟高校、实践基地等进行学习交流和考察。鼓励和支持各院级党组织举办培训会、交流会等,提高党支部书记的业务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第二十条 完善党支部书记考核和评比工作。由院级党组织负责进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投入、工作创新和工作绩效等方面。实行自评和他评相结合、过程评估和业绩评估相结合,充分考虑本单位党员群众特别是本支部党员的评价。学校每两年开展1次优秀党支部书记评比和表彰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岗位聘任、业绩津贴、奖励发放等方面,要对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给予充分考虑,采取切实有效的激励措施,制定明确的办法加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是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党委在选拔中层干部时,重视选拔有党支部书记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担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工作突出的干部。要有意识、有计划地推荐后备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
第六章 党员作用发挥机制
第二十三条 发挥党员在党支部建设中的作用。党员应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参与党支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以实际行动创先进、争优秀。
第二十四条 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党支部要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鼓励和保障党员主动关心参与党内事务,表达意志和意见,对党支部、所在单位及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拓展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渠道。党员通过结对帮扶群众、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等,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服务于学生和青年人的成长成才。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党委定期研究基层党建工作,一般每年召开2次院级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专题例会,贯彻上级党组织决策,交流、分析有关情况,研究基层党建工作,重点是党支部建设中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院级党组织要全面负责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和部署,经常听取党支部建设情况汇报,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创造性地提出党支部建设的工作办法。学校党委将党支部建设成效作为院级党组织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保证学习活动场地。各院级单位要安排好党支部的学习活动场地,利用公用的会议室建设“党员之家”。
第二十八条 保障学习活动时间。原则上,学校每周五第9-10节课不安排教学任务,便于党支部安排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组织生活考勤制度。院级党组织应要求党支部将开展组织生活等活动的情况及时记录在《党支部工作记录本》上,并于每年年末将其送交院级党组织。对于组织生活不规范的党支部,要责其整改。对于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对因年迈、病弱等确实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可由院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定期上门走访、联系,传达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工作创新机制。学校每两年开展1次“党支部建设创新奖”评比,推动党支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在工作机制、方法、载体和活动方式、内容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第三十一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学校党委、院级党组织定期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评比表彰。开展“五好”党支部评选活动,巩固创先争优活动成果。要及时挖掘并大力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在校园内营造学先进、创先进的浓厚氛围。教职工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干部提任、岗位聘任以及推荐各类荣誉称号等方面,学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学生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的,在评奖评优、就业、学业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积极推荐。
第三十二条 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学校党委每年在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党费收入的45%返还给各院级党组织,并按在职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离(退)休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15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5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直接用于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组织活动(经费独立核算单位按同等额度自筹)。对各院级党组织新建“党员之家”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各院级单位要在年度预算中保证一定比例的党建经费,加大对党支部活动的支持力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院级党组织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学校此前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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