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在职教职工党支部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04浏览次数:1037

 
    印章是行使规定范围内的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职责的象征物。为贯彻落实《浙江大学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强化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校党委决定给在职教职工党支部制发印章。为加强印章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结合学校实际,现将在职教职工党支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党支部印章为圆形,直径42毫米,圆边宽1.5毫米,中间刊镰刀锤子图案,直径16毫米,图案外自左向右环行刊党组织名称。
    二、印章的名称和文字
    印章所刊党支部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以采用通用的简称。通用简称由各院级党组织在发文设立支部时明确。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三、印章的制发
党支部的印章由各院级党组织制发。
    刻制党支部的印章,须由制发的院级党组织开具公函,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
四、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印章使用范围:
1、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思想状况,以及呈报的调研报告等;
2、支部所在单位的教职工晋升职称(职级)和各类学术奖励申报等事项,党支部对其思想品德表现提出意见;支部所在单位的教职工职务评定、干部任免和各种先进荣誉评选事项,党支部对其表现提出意见。
3、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支部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表彰先进、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情况;
4、其他与党务工作相关的事项。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1、涉及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经支部书记签字批准的文件、材料;
  3、与本支部工作无关的文件、材料;
4、空白证件、表格。
(三)印章使用程序:
1、党支部用印经本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支部书记同意后,方可使用。
2、党支部印章原则上限于在校内使用。确有需要对外使用的,必须经过院级党组织书记签字同意。
  五、印章的管理
各院级党组织全面负责所属党支部的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制发和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等。
党支部印章正式启用,必须先到各院级党组织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党支部印章由该支部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使用印章须经该支部负责人批准,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党支部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保管人员和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应由各所在院级党组织及时发文通知有关单位。
党支部名称变更或印章因损坏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缴回原制发院级党组织。收回的旧印章自收缴之日起满一年,由各院级党组织造册销毁。销毁旧印章,须经院级党组织负责人批准,二人监销。印章启用(含印模备案)、销毁的通知和造册审批材料等应按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