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会
华东地区分会章程
2001年11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会华东地区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华东地区高等学校研究继续教育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分会是隶属中国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会的地区性学术研究团体。分会区域范围包括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
第三条:分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开展继续教育的优势和主力作用,进行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协作活动,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促进我国特别是华东地区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理事单位进行继续教育的理论、规律及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培训。
二、组织开展本地区继续教育活动,宣传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
三、组织交流有关继续教育的信息、经验和资料。
四、推动华东地区高等学校与其他部门、行业、地区以及海内外继续教育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及其他工作。
第二章 理 事
第五条:入会与退会:
一、承认分会章程并向分会提出申请,经分会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即为分会理事单位,参加分会的年会和分会组织的有关继续教育的学术研究活动。
二、连续两次不参加分会活动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退会需履行相应的退会手续。
第六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 对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理事的义务:
1. 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
2. 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
3. 按期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分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八条:参加分会的高等学校均为理事单位。每个理事单位推荐一位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同志作为分会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在任期中,若有工作变动,理事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理事长单位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分会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分会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分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分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三、修改分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常务理事会;
五、制定年会研究议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单位。每个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一位负责本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同志作为分会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在任期中,若有工作变动,常务理事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理事长单位秘书处备案。
由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每个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一位负责本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同志作为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在任期中若有工作变动,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理事长单位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各理事单位工作汇报,指导各理事单位工作;
三、审批发展新会员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长单位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代管分会经费,对外代表中国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会华东地区分会。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经费的来源:
一、理事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的支持与赞助;
三、承办活动学校的适当补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经费的支出:
一、用于补贴分会年会活动经费;
二、用于理事会有关活动的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分会章程由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实施,报中国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分会章程的解释权归分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