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浙大发房〔2014〕14号)、《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浙大发继教〔201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教室管理重申如下: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校内公用房不得出借给校外单位使用(含继续教育办学);校内办学单位需借用作为继续教育培训教室的,统一凭经继续教育管理处核准的培训项目审批表办理:
1.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公共会议室、报告厅、影视厅等,按校务服务网场地预约系统有关规定申请使用。
2.公共教室,向本科生院申请办理借用手续。
3.单位自有教室,向教室所在单位申请办理借用手续。
二、经批准使用的培训教室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收费和设立小金库。
三、各办学单位要切实落实教室使用规定,教育学员爱护教室设施、维护教室周边秩序,严禁学员在教室及走廊等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等。
四、学校宾馆等经营服务场所出借会议室、教室等用于校内办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应认真查验办学的批准材料,不得出租(借)未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使用;对不具备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办学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以学校名义开展办学,要及时向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举报。
五、请各有关单位切实落实责任,若发现有违规出租(借)用房开展继续教育办学的,房地产管理处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房地产管理处 继续教育管理处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