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一流”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两高三化”发展,共同提升浙江大学声誉,现就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中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规范资格准入。学院(系)等单位经学校批准,方可依照《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浙大发继教〔2017〕1号)设立继续教育中心,开展教育培训。原有继续教育中心,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无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开展的则自动撤销;重新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时,需再次申请准入,经评估通过后方可重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2. 健全责任体系。经学校批准的办学单位在开展教育培训时,须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完善继续教育中心的组织机构,明确办学单位主体责任。继续教育中心由院级领导直接分管,中心主任由院级领导兼任或专职在编人员担任,相关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向继续教育管理处报备。
继续教育管理处
2019年2月28日
附:
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单位一览表(2019年)
序号 | 办学单位 |
1 | 继续教育学院 |
2 | 人文学院 |
3 |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
4 | 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 |
5 | 经济学院 |
6 | 光华法学院 |
7 | 教育学院 |
8 | 管理学院 |
9 | 公共管理学院 |
10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11 | 数学科学学院 |
12 | 物理系 |
13 | 心理与行为科学系 |
14 | 机械工程学系 |
15 | 建筑工程学院 |
16 | 海洋学院 |
17 |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 |
18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
19 | 生命科学学院 |
20 | 环境与资源学院 |
21 | 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
22 | 医学院 |
23 | 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加州国际纳米技术研究院) |
24 | 中国西部发展研究院 |
25 | 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 |
26 |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含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27 | 工程师学院 |
28 | 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 |
29� | 化学系 |
30� | 地球科学学院 |
31� | 电气工程学院 |
32� | 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院 |
33� | 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 |
34� |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
35� | 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 |
36� | 动物科学学院 |
37� | 药学院 |
38� | 社会学系 |
备注:*为2018年无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开展的单位 |